民用建筑电梯设置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电梯设置层数
欧美一些国家一般规定四层起应设电梯。
前苏联、日本及我国台湾省规范规定六层起应设电梯。
我国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七层(含七层)以上应设电梯。
《住宅项目规范》规定,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米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栋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并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电梯数量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规定,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规定,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时,应设1台消防电梯;当大于1500平方米但不大于4500平方米时,应设2台;当大于4500平方米时,应设3台。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规定,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
电梯设置位置
电梯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
当建筑设有电梯目的地选层控制系统时,电梯单侧排列或双侧排列的数量可超出上述规定合理设置。
电梯设计规范
电梯井道宽度应满足国家标准,即3米及以上的电梯宽度为1.5米,2.5米的电梯宽度为1.3米。
电梯井道内应设有应急照明设备、安全出口标志灯以及紧急开门开关。
电梯门应采用自动门或其他能够自动关闭的门,开启时间不得超过5秒,关闭时间不得超过15秒。
电梯厢内应设有应急通话装置,必要时应能够接通紧急救援警报系统。
电梯厅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应设置容易辨认的指向装置和地面防滑设计。
特殊要求
设有电梯的住宅至少应设置一部无障碍电梯。
建筑高度大于33米的住宅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消防电梯应伸至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轿厢应可水平放置1800mm×450mm的削角担架。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电梯的安全、便捷和舒适性,同时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参考最新的国家标准和地方规范,以确保符合最新的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