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设施农用地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设施农业用地的定义和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具体范围包括食用菌配料到出菇全过程生产用地、毛茶制作、农业智能操控等。
用地规模的限制
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没有规模限制。
附属设施用地:作物种植和水产养殖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的,取消了15亩的上限要求,上调至项目用地规模10%。
用地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应坚持保护耕地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利用低丘缓坡、滩涂或地力难以提高的其他土地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建设多层农业生产和附属设施。
设施农业用地终止使用后,经营者应自行拆除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审批手续
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免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其他规定
严禁新上养殖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耕地的养殖项目必须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设施农业项目须在耕地流转市场上获得土地流转许可证,并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同时确保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声明:
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