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效力问题,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分析如下:
一、条款内容与适用条件
该条款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这一规定明确了赠与合同成立与物权变动的分离,即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独立性。
二、法律地位的演变
《民法通则》与《民法典》的衔接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民法通则》中与《民法典》冲突的条款(如第88条、第94条等)已被废止,第128条作为《民法通则》的组成部分,其效力需结合《民法典》进行解释。
《民法典》对赠与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并未强制要求办理过户登记作为合同生效要件,但物权变动仍需登记。
三、结论
条款本身未失效: 《民法通则》第128条并未被《民法典》明令废止,其内容与《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不冲突。 适用原则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为明确产权归属,建议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