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约函与离职证明 不一样,它们有以下区别:
定义与性质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用以证明劳动关系的终止。
解约函:是解除合同的通知,包括劳动合同在内的合同,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
出具主体
离职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解约函:可以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出具,具体取决于解除合同的方式(如协商解除或单方解除)。
内容
离职证明:通常包含劳动者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等信息。
解约函:可能包含解除合同的原因、日期、相关补偿金的金额等内容。
法律依据
离职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解约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离职证明和解约函虽然都涉及劳动关系的终止,但它们在定义、出具主体、内容以及法律依据上均存在明显差异。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终止的正式证明,而解约函则是解除合同的一种通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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