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是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制定的一系列国际银行监管标准,旨在通过设定最低资本要求和风险管理标准,减少银行业务的系统性风险,以确保全球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以下是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资本充足率要求
巴塞尔协议规定了银行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资本金,以覆盖其风险资产所带来的风险。具体而言,银行的核心资本需达到可调整风险加权资产(RWA)的更低百分比,这意味着银行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资本以覆盖其风险暴露。
在巴塞尔协议第三版中,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
风险加权计算
协议订出对资产负债表上各种资产和各项表外科目的风险度量标准,并将资本与加权计算出来的风险挂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
风险管理原则
巴塞尔协议提出了一系列的风险管理要求,包括风险监测和报告、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管理框架等。这些要求旨在帮助银行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能力识别、测量和管理各类风险。
监管透明度
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潜在风险并及时处置风险事件。对于存在风险的业务,银行必须设立充足的准备金或资本,以保证其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任何违规行为。
市场纪律
巴塞尔协议提倡银行应该向市场公开透明的财务信息和风险状况,以增强市场对银行风险的认识和监督。银行应该定期披露其财务报告、董事会决策、重要业务变化等信息,让市场及时了解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资本组成
把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档。第一档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准备金,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第二档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
过渡期及实施安排
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经过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和调整所需的资本基础。到1992年底,银行的资本对风险加权化资产的标准比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率至少为4%。
综上所述,巴塞尔协议通过设定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原则、监管透明度、市场纪律和市场透明度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全球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这些协议经过多次更新,最新的版本是巴塞尔III,进一步强化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并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标准和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