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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培训管理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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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培训管理的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总则:明确制定条例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强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原则:包括政治统领、服务大局、育德为先、注重能力、分类分级、全面覆盖、与时俱进、守正创新、依规依法、从严管理等原则。

管理体制:规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体制,包括各级组织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培训内容:强调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和党性教育,加强能力培训,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培训方式:鼓励结合实际工作,学以致用,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管理监督: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推进规范管理,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

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设立要求:培训机构需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公示要求:培训机构需将相关证件悬挂于办学场地明显位置,向社会公示。

决策机构:培训机构需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适用于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的教育培训活动。

设立要求:开展校外培训活动需依法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具备法人条件。

分类管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提高学业水平或培养兴趣特长,遵循公益性原则,促进素质教育。

从业人员要求:学科类教培行业的老师需获得教师资格证,非学科类老师需获得相应的专业资质。

培训时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培训不得在周末、节假日及寒暑假等法定节假日进行。

考试与招生:教培机构不得搞等级考试竞赛,学科类的考试不能公布成绩和排名,培训与入学招生挂钩。

这些条例共同构成了教育培训管理的法律框架,旨在规范教育培训活动,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干部和专业人才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