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的行文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标题
标题通常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有时可以省去发文机关。例如,《××县人民政府关于××××××的请示》或《关于开展春节拥军优属工作的请示》。
主送机关
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即负责受理和答复该文件的直属上级机关。
正文
正文包括开头、主体和结语三部分。
开头:简要说明请示的原因和依据,要求条理分明、事理充分。
主体:明确说明请示事项,要求具体、明确,便于上级机关批复。
结语:根据请示的内容不同,使用不同的结束语,如“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请指示”、“请予批准”等。
落款
包括署名和成文日期。如果标题中已经写明发文机关,这里可不再署名,但需加盖单位公章。
附注
在成文时间下一行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注明发文机关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附件
对于正文无法说明清楚的事项,可以在附件中说明。
其他要求
请示文件应有文号、签发人、加盖公章。
某些特定情况如出访请示,还需附上邀请函、国外活动日程人员名单及参团单位同意函等。
内容限制
请示内容必须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无法解决或无权解决的问题,具有请求指示或批准的特点,并且应当事前进行。
通过遵循以上规范,可以确保请示的正式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助于上级机关准确理解和及时处理请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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