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种形态: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这种方式适用于日常监督中发现的小问题,如党员干部偶尔迟到早退、工作效率不高等情况,通过及时谈话提醒,让干部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
第二种形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这种方式适用于违反党纪党规情节较轻的行为,如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小额礼品礼金或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以及工作出现失误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三种形态:
党纪重处分、重大组织调整的是少数。这种方式适用于严重违纪行为,如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等,通过重处分和重大组织调整来处理极少数违纪者。
第四种形态:
立案审查、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虽然“四种形态”中未明确提及第四种形态,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通常采取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进行处理,以清除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
这些形式旨在通过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实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从而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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