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禁止野外用火
停止一切野外用火,不得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不准在林区吸烟、乱扔烟蒂、火柴梗。
不准在林区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断枝落叶。
不准在林区点火取暖、烧烤野炊。
不准在林区玩火取乐。
不准痴、呆、傻、精神病患者进入林区。
不准小孩单独擅自进入林区。
不准破坏森林防火宣传牌、瞭望台(哨)。
检查与隐患排除
检查线路附近隐患,严禁电线打火引起山火。
检查生产生活用火,严禁熏肥燎地边。
检查垃圾堆放地,严禁野外焚烧。
检查进山活动人员,严禁野外吸烟和将火种带入林区。
检查鞭炮燃放点,严禁在林区周围燃放鞭炮。
检查铁路沿线,严禁闸皮脱落引起山火。
检查进入林区施工人员,严禁带火种进入林区。
检查外来务工人员,严禁野外取暖等用火行为。
森林防火期
春季森林防火期:3月15日至6月15日。
秋季森林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
防火措施与责任
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
防火期期间,各防火办、瞭望台、检查站、护林员要24小时在岗值守,各森林消防队伍要24小时值班备勤。
对在林区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者,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拘留;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
发生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了解森林火灾发生的规律,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相结合的办法,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发生次数。
建立严密的应急机制和强有力的指挥系统,组织训练有素的扑火队伍,运用有效、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扑火设备及时进行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基本原则。
公民义务与责任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