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在启停机的过程中需要满足一系列环保排放要求,这些要求旨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公共健康。
环保排放要求
现有火电厂:应遵循《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规定,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等。
新建火电厂: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中,也应符合上述标准。
标准状态与污染物浓度
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污染物浓度: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排放标准调整
调整内容:新标准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规定了现有火电锅炉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的时限,并增设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等。
实施与监督
实施日期: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监督机构:环保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新标准,并进行监督。
火电厂在启停机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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