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
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
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
农业设施用地规范主要针对农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配套设施。
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长、看护房、农用物资和机械设备存储场所,以及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所需土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涉及养殖过程中的粪便处理、检验检疫等直接环节,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
农业管理房的标准
农业管理房的建设标准是耕地面积的7%以下,大型农场一般不超过10亩地。
农业设施建设要合理选址,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看护房用地规模
看护房用地按设施农业辅助设施用地有关规定管理,要按照集约节约的用地原则,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管理看护房同其它辅助设施用地面积累加,其总用地规模不能超过辅助设施用地规定标准。
建设要求
田间管理看护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设计应力求简易,以满足农业生产的管理要求为目的,以易于拆除、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设施农业用房建设的合理性和高效性,同时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