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定义: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危险废物、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不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和其它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碱性废石除外),酸性和碱性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5者。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定义: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例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
定义:指报告期内企业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量。专设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水体的措施。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
定义:指将工业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处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场所并不再会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处置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处置方式包括填埋(其中危险废物应安全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回填废矿井等。
这些指标有助于了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情况,评估其资源回收和环境保护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