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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有撤销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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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 没有直接撤销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街道办有权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定进行干预,要求其限期改正或撤销。然而,这一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街道办对业委会的行政管理权力,与业委会的自治性相悖。值得注意的是,《物业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而《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明确规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定,并没有赋予街道办直接撤销的权力。

尽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街道办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决定的监督和撤销权力,但《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明确规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不是街道办等其他主体。因此,街道办在没有受侵害业主请求的情况下,没有直接撤销业主委员会的权力。

此外,法律界和社会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质疑声不断增加,许多专家和业主纷纷呼吁对其进行修订,特别是建议修改第十九条,取消街道办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决定的撤销权,改为由业主通过诉讼来进行纠正。

综上所述,街道办没有直接撤销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只有在受侵害业主请求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协助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