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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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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

诚信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契约:

诚信原则是契约制度中的核心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意思表示上必须真实,禁止欺诈性民事行为,并遵循对价原则。

法律行为:

在法律行为中,诚信原则要求行为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代理: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秉持诚信原则行事。

信托: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应当恪守信托义务,为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事。

善意第三人:

诚信原则也适用于善意第三人,即在交易中,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诚信原则获得保护。

司法诉讼或仲裁:

在司法诉讼或仲裁中,诚信原则是判断是非曲直的重要标尺,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如契约或法律有漏洞或者含义不明,应应用诚信原则的理念理解有关条文,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持公平。

合同义务:

诚信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在债权债务产生、履行、变更过程中要讲诚信,在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维护已经完成的合同给付成果。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具有高度抽象化和普遍适用性,是私法领域的最高准则,高于民法中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及其他原则。